关于加强人才项目时效性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1-04-20浏览次数:744

各单位、各部门:

我校近年来获得校级以上人才项目(如: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省“青蓝工程”、省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省“双创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千帆计划”等)立项数逐年增多,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学校“双高”建设提供了人才保障。

2020年的省委巡视和学校常规审计中,也发现部分人才项目建设进度迟缓、预算执行率低、建设成效与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科研需求结合不紧,项目成果和本职工作相关度不高,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到位等不足之处。为切实提高项目成效,进一步压实项目负责人责任,立行立改,充分发挥好项目成果的时效性。现参照我校《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文件,按照教学科研和财务的相关规定,并经学校领导同意,将人才项目相关要求做进一步明确。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人事处为人才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统筹各类人才工程项目的设置和预算安排;

2、负责组织各类人才工程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3、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为项目日常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人才工程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管理;

2、负责人才工程项目的效益考核和成果管理;

3、负责人才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与报销审批。

(三)签订任务书。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7]2号)、《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人才强校“千帆计划”的意见》(苏海院[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请各部门与入选的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培养计划和建设目标,报备人事处(目标任务依据为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经费预算及年度使用比例。2020年起立项的人才项目,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划拨至各单位专用账户,一般按照周期年度数的平均值安排(如:三年建设周期的,334比例分年度安排,启动经费占总经费的30%,年度检查验收后,再下发总经费的30%其余40%在验收考核合格后三个月内凭相应票据报销)实行专款专用,跨年度自动清零。2020年前立项的项目,依据财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人才项目的建设,逐步收回项目预留费用。

关于项目经费预算的补充说明:1、用于购买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等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30%。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须本人书面申请,并注明用途与配置,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所购仪器设备纳入学院(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2、用于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进修培训、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不得超过20%。差旅费用产生的起止交通费、住宿费须有连结关系,并紧扣研修任务。企业实践项目可按照80/天发放交通补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凡需要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的,须在会议、培训前将相关通知及本人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备案,否则一律不予报销。3、用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编审费,专著与教材的出版费,项目查新费用,文献检索费用,专利的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项目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人才项目的负责人如属于职能部门,经费使用一次性在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4万元(含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若属于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的部门需报校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人才项目负责人如属于二级单位,经费使用一次性在5000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根据分工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批;4万元(含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的使用。2017年以来引进的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的,根据引进协议的约定,科研启动经费为6-10万元,目前还没有使用的,人事处预借拨2-3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到高层次人才所在部门,可用于购置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设备用品,固定资产纳入所在部门管理,其余费用按照纵向科研项目规定使用。

五、项目负责人(团队带头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培养期内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等,须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项目资助”。如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在培养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触犯法律等,将取消其培养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时老师 86176915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