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在出具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病休证明及病历(需加盖医院公章),并经审批后可休病假。
第一条 病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 病休在7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 病休在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 病休在15天以上不足1个月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 病休连续超过1个月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病休连续超过6个月的应办理长期病休手续。
(五) 患病需休息治疗者,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患急性疾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六) 已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若要求恢复工作,须有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经批准后办理恢复工作手续;若需继续病休者,每半年到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复查,由该部门出具继续病休证明,办理继续病休手续。
第二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 病休在1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本人病休期间的校内津贴。
(二) 病休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从第二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以上情况均停发校内津贴。
(三) 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人员的病假待遇,分别以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并延长其见习期、试用期。
(四) 癌症、精神病患者工资全额发放,政策性津补贴参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五) 病休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发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待遇。
第三条 全年病休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四条 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二章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7天。
第五条 事假的审批与管理
(一) 事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 事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 事假在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四) 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事假,需经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五) 教职工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部门会同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六) 教师因私事调课,视同事假。
第六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 事假在1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按日扣发校内津贴。
(二) 事假在1天以上的,按日扣发本人工资和校内津贴。
第三章 生育假
第六条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二) 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符合国家规定的晚育条件的给与产假12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
(三)看护假。晚育女职工分娩后,其在校内工作的配偶可享受7天的看护假。
(四)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在一周岁以前,每日给予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五)各种节育手术假。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且上班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节育环休息3天。
(六)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批,可申请哺婴假,最长半年。
第七条 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女职工的生育假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工会审批。
(二) 享受生育假的职工在规定的休假内,工资照发,校内津贴依据《关于规范校内津贴发放的补充规定》(苏海院人[2005]57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女职工休60天产前假或休半年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四)生育一胎后,二次及以上流产者,其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第四章 婚、丧假
第八条 婚、丧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凡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可给予5天婚假;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享受婚假15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 婚、丧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的婚、丧假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教职工在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日扣发校内津贴,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五章 探亲假
第十条 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不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下同)的在职教职工,可享受国内探亲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
(一)学徒、见习人员、试用期未满人员。
(二)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不再享受配偶的探亲假。
(三)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四)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五)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并休产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六)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人员。
第十一条 出国、出境探亲假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的期限
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十三条 探亲假的审批及管理
教职工申请在国内探亲的,由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探亲的需由院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申请到国(境)外探亲的,由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的报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婚教职工探望均住外地的父母或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可报销超过规定部分的探亲路费。
第六章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其工伤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一)教职工请假需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的假期方为有效。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的,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以下(含一天),扣除当月校内津贴;旷工一天以上不足三天,扣除三个月校内津贴;旷工三天以上者,扣除半年校内津贴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二)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单位销假。不报到销假者,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三)校内津贴的计算以本人实发校内津贴的数额为标准。
(四)病假、生育假、路程假、婚假、工伤假若遇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则连续计算。
(五)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遇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