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教职工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能适应学院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职工队伍,对教职工的继续教育特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和非学历教育(岗前培训、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或进修等)两大类。
一、遵循原则
1、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按照教职工队伍建设的规划,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的目标拟定继续教育长远规划,全面安排,分步实施,尤其对学科建设急需培养的人才应优先安排。
2、按需选派、学用一致。按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人才培养和安排有关人员学习。继续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学校的需要相适应。
3、在职与脱产学习、公费与自费学习相结合。以在职、业余学习和就近学习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鼓励自学成才。
5、与时俱进,终身教育。及时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技能教育培训。
二、报名条件
1、申请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工作积极,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爱校敬业,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有培养前途者。
2、报考在职或定向学习者,报名时在校实际工作必须满两年以上;报考脱产学历教育者,报名时必须在校实际工作满五年以上。实际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扣除已进修学习或因故未工作的时间。每人最多只能连续两次报名参加新学历(学位)的入学考试,若第二次仍未考取,则必须间隔一年后方能报考。
3、教职工继续教育必须按岗培训、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一人不能在同一时间内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的学习。凡报考学习的专业与现工作岗位不对口者,一般不予同意(学校同意转岗和报考脱产全国统考者例外)。
4、报考研究生、成人高校以及短期进修培训等还应执行各校的招生简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报名程序
1、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继续教育经费情况确定教职工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各部门要按照教职工继续教育的原则和条件,结合学科发展和经费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职工参加学习。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含实践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
四、管理办法
1、每年9月份,由各部门申报本部门人员拟进行继续教育的学年度计划,经院人事处综合平衡,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下达学院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2、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交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主动与学校签定有关继续教育的协议(合同书),并严格遵守合同有关规定。
3、参加非学历脱产学习进修的教职工,也应交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除特殊情况应商榷签订有关协议外,一般可不签订书面协议,但结业后必须按时回校服务。
4、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教职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参加学习的教职工,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并享受校内福利,校内津贴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在岗时间以及工作业绩按《关于规范校内津贴发放的补充通知》(苏海院人[2005]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②到校外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职工,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将上学期成绩单送人事处备查,而且每年应把学习情况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作一次书面汇报;学习期间必须按就学单位要求完成学业,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学习,否则学校将不予支付学习期间的任何费用。脱产学习期间,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并享受校内福利.校内津贴停发.
③到企业挂职实践进修的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并享受校内福利,校内津贴参照在岗同类人员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补助费.
④学习毕(结)业的教职工,必须在一月内向学校人事部门交验毕业证、学位证等学籍材料和考核鉴定材料,主动办清有关手续。
五、有关费用支付
1、就学单位要收取培养费和其他费用的,一律由参加学习的教职工本人先行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向学院借支) 。
2、到外地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职教职工,住宿费凭发票报销(每人
每天不超过30元),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学校的交通费;到市内其他单位学习的教职工,交通费用自理。
3、经批准参加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教育的培养费由学校和教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凭学历或学位证书和相关票据按学校承担70%,个人承担30%报销.但报销金额最高硕士不超过17500,博士不超过25000。其他费用(教材费、讲义费等)由教职工本人自理;
4、经批准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其学习期间报名、考试培养等费用自理,毕业交验毕业证、学位证等学籍材料和考核鉴定材料后,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专科500元,本科1000元)
5、经批准参加非学历教育的教职工(不含上船顶岗进修的教职工),其学习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6、所有参加职务、职称考试培训以及技术岗位培训、考试的费用均自理。
六、其他
1、教职工在继续教育学习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中途不得无故退学,否则,应退还学习期间已享受工资的50%作为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2、经学校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教职工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学习期间必须承担所在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否则学校有权减发、停发岗位津贴等待遇。
3、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必须按期回原单位工作,认真履行合同(学历、学位教育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非学历教育一年以上者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服务期内一般不予离职调动,特殊情况要求调离的,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并返还学习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及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且付清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4、在学校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本着优先安排教师的原则,尽量安排教学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4、教师上船顶岗进修的,原则上每五年安排一次,每次在船时间一年左右(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5、对完成学业后拒不回校服务者,学校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予以除名。
6、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的考核材料、鉴定材料等归入个人考绩档案。
七、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